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 鲁建审改字〔2019〕5号
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现就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要求,坚持全程覆盖、统一标准、多验整合、依法监管,改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式,保证质量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建立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机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作出联合验收决定,提升验收服务监管效率和质量。确保全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整改时间,其中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三)基本原则。联合验收按照“企业申请、一窗受理、一家牵头、集中组织、统一流程、一张清单、一套材料、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除省统一规定联合验收事项外,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全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联合验收条件。联合验收前应达到相关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或具备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给水、排水、电力、热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整理完毕等。条件要求具体以纳入联合验收事项规定为准,不得增加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验收条件。 (二)精简联合验收材料。各市统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联合验收共用材料清单、专项材料清单和现场查验事项清单,避免清单中存有“兜底性条款”,确保“清单之外再无清单”。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综合验收备案等能够同时进行的主管部门备案事项,要一并纳入清单受理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即为备案材料审核完成。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则上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供1份,因存档等需要若干份的,由部门自行复印;需现场查验证照原件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由部门自行复印。 (三)优化联合验收流程。1.各市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联合验收审批事项,对符合清单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推送联合验收部门审核。2.联合验收部门限时完成材料审核,出具材料专项审核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材料审核意见,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或重新申报。3.对有现场查验要求的,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部门在约定时间到场开展现场查验,联合验收部门应按时参加并出具现场查验专项意见,现场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或重新申报。4.牵头部门根据联合验收部门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情况出具联合验收结论意见文书,联合验收结论意见文书为纳入联合验收事项(含纳入的备案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联合验收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文书。 (四)加快实施网上办理。加快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序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申报材料、测绘报告、施工图、竣工图、联合验收意见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五)全面推行测验合一。对竣工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检测工作,推行由建设单位统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检测,并将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六)积极提供验前指导。对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各联合验收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指导服务。建设单位有验前指导需求的,联合验收部门要及时对接,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现场查验时落实整改情况。在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从行政审批或其他有关部门中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细化流程方案,明确各环节时限,抓紧组织推进,及时协调解决联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联合验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现场查验等工作。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合验收涉及本系统有关工作的指导,及时梳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单位的调度、检查和培训。各市要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联合验收部门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联合验收工作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同级效能监督部门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测绘机构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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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19年10月17日 |